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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公告受理本校符合115年度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第三款、逐次召集第四款申請。

依據:兵役法、兵役法施行法、「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召集規則及國防部頒「後備軍人暨補充兵緩召、逐次與儘後召集處理規定」。

公告事項:

一、處理對象:

  (一)緩召第三款:任教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一年以上之現職專任教師。

  (二)逐次召集第四款: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小學以上學校校長、院長、系主任或有關國防科學之專任教授。

二、受理申請:民國114年4月1日至10月31日止。

三、應繳驗證件:

  (一)初次申請:專任教師聘書、合格教師證、原學校離職證明、任教期間合計滿一年證明(同一學校任職之實習年資可併計)退伍令、課表(教師兼任主任、組長者)等影本證件。

  (二)延長時效:專任教師聘書(教師兼任主任、組長者須另檢附課表)。

四、受理單位:本校人事室。

五、附註:上次核准緩召有案(截止年至民國114年者),應申請延長時效者,請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辦者,將於115年1月1日起註銷其原核定之緩召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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