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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信義區東光 國民小學職場霸凌防治及處理作業要點

 一、茲以行政院113年11月20日院授人綜字第1131002041號函,為營造合理的工作環境,請各機關全面檢視機關職場霸凌防治作業規定爰依函示明訂本校職場霸凌防治及處理作業要點第九點(四)「申訴案件應自受理之次日起個月內調查完成並作成評議,必要時得延長個月,並通知當事人。」,第十四點本校對於職場霸凌申訴案件應採取事後追蹤考核、監督,確保申訴決定之懲處或處理措施(如檢討責任、調整職務或教育訓練等相關措施)確實有效執行,並避免有相同事件或報復之情事發生。申訴案件經證實,申訴人有誣告之事實者,本校應依本委員會之建議,對申訴人為適當之處置。以完備本校職場霸凌事件申訴機制。

二、檢附旨揭要點及相關附件各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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