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

轉知: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並均自115年7月1日生效,請各機關本權責確依相關規定辦理,請查照。

轉知: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並均自115年7月1日生效,請各機關本權責確依相關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14年9月22日院授人培字第1140002559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二、另為避免同仁因不諳法令,違規前往陸港澳而遭懲處,請各機關(構)學校自即日起加強宣導,以利所屬人員瞭解相關規定。